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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华燕君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燕君,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725号申请人华燕君,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济宁高新区。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路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公路人家A座西单元22楼2202室。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华燕君与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燕君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燕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