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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2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