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2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