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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金林与冯如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林,冯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洪金林。被执行人冯如根。本院在执行洪金林与冯如根(2016)浙0726执284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26执2840号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