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山、陈斌斌、杨淑兰与被告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长征悦辉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山,陈斌斌,杨淑兰,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长征悦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635号原告:陈志山,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9日,农民,住临洮县。身份证号:XXX。原告:陈斌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2日,农民,住临洮县。身份证号:XXX。原告:杨淑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农民,住临洮县。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谢增春,系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翟吉科,职务:经理。被告:长征悦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周晓辉,职务:经理。原告陈志山、陈斌斌、杨淑兰与被告永靖县古典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长征悦辉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志山、陈斌斌、杨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陈志山19537.5元、陈斌斌3245元、杨淑兰1755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征悦辉公司将自己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永靖县古典建筑公司。期间古典建筑公司雇佣三原告为其工地施工,直到2014年1月16日结算后,被告拒绝支付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劳动仲裁,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志山、陈斌斌、杨淑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