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倪秋良、倪祥保聚众哄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良,倪某保
案由
聚众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良,男。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姚渊、丁逆,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某保,男。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建章,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良、倪某保犯聚众哄抢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良、倪某保及倪某良的辩护人姚渊、倪某保的辩护人吴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良在得知救灾种谷到达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恩塘村村部后,隐瞒村干部决定第二天发放种谷的事实,邀集倪某逊、倪某国、殷某秀、倪某昌等人来到村部,强行要求村干部当天发放种谷,造成救灾种谷被哄抢,并帮其他村民运送种谷。经调查,倪某良帮忙运输的种谷中,倪某美多拿种谷1包,倪某勋多拿种谷1包,倪某良多拿钟谷5包。被告人倪某保明知村干部守在存放救灾种谷的仓库门外,防止村民哄抢种谷,仍翻窗进入仓库,向窗外搬递种谷,其他村民随后进入仓库哄抢种谷。倪某保无视村干部阻止,趁机搬走救灾种谷6包,最后仓库内的救灾种谷被村民哄抢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倪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倪某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良聚众哄抢救灾种谷,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某保积极参加哄抢救灾种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良辩称,他只喊了倪某逊、倪某国两人去村部,他所帮忙运输的种谷中,只有倪某美多拿了1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其辩护人姚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倪某良不是此次事件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没有实施抢种谷的行为,没有联合他人抢种谷,其行为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2、此次抢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村干部的不作为,事先没有充足的准备,事中没有有力的组织,导致领取种谷的工作演变成哄抢种谷的闹剧。3、被告人倪某良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认定为犯罪。村干部的不作为所导致的闹剧不应该由无过错的村民承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判决被告人倪某良无罪。被告人倪某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吴建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倪某保是在先有人到村部领取了种谷,再去的村部,其虽有翻窗进仓库搬种谷的行为,事实上还是为领取种谷。与起诉书指控的救灾种谷被村民哄抢一空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指控倪某保的行为为积极参加哄抢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2、被告人倪某保虽然从仓库搬出了6包种谷,但所搬的种谷经村干部进行了登记分发,指控倪某保积极参加哄抢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不能因为村干部在此次发放种谷的过程中组织不力,秩序混乱而对被告人倪某保认定为聚众哄抢犯罪,请求法庭对倪某保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良在得知救灾种谷到达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恩塘村村部后,隐瞒村干部决定第二天发放种谷的事实,邀集倪某逊、倪某国、殷某秀、倪某昌等人来到村部,强行要求村干部当天发放种谷,造成救灾种谷被哄抢,并帮其他村民运送种谷。村民倪某美多拿种谷1包,倪某勋多拿种谷1包,倪某良多拿钟谷5包,均是由倪某良帮助运输的。被告人倪某保明知村干部守在存放救灾种谷的仓库门外,防止村民哄抢种谷,仍翻窗进入仓库,向窗外搬递种谷,其他村民随后进入仓库哄抢种谷。倪某保无视村干部阻止,趁机搬走救灾种谷6包,最后仓库内的救灾种谷被村民哄抢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倪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倪某保于2016年7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晏某平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6日17时10分许,他听同村的晏某泉讲村部有种谷领,并看到许多村民去搬种谷,担心去晚了没有种谷,在没有得到村干部通知的情况下,就叫上晏某禾一起开着三轮车到了村部。当时村支书潘某勋等村干部把守大门,潘支书对他们讲人太多了,等下再领种谷。他们绕到村部院后,看见放种谷的房间里放着100多包种谷,他就从窗户翻了进去,房间里面已有几十人在搬种谷,后来群众越来越多,卷闸门也被人打开了,外面的人都涌了进来,场面混乱。倪某良也用三轮车在搬谷,他也搬了5包放在自己开来的三轮车上,晏某禾也搬了5包放在他的车上,还有其他组的村民也搬了种谷放在他的车上,他车上共计放了15包种谷。离开村部时,他们向村干部报了所搬种谷的数量,村干部进行了清点登记。当时倪某良的三轮车也停在村部,也有人将种谷搬到他的车上。2、证人刘某午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7时许,他骑摩托车经过村部时看到在发放救灾种谷,就问村支书潘某勋有几车种谷,潘支书说就这一车。他看当时情况是想拿多少,去村干部黄某春那登记下就可以了,就按需搬了3包放在摩托车上骑回家了。当时领种谷没有人通知他,也没有人告诉他这是救灾物资。3、证人潘某勋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支书。2016年7月16日18时许,恩塘村村部运来了一车种谷,他与村主任倪某龙等村干部商量后决定第二天将种谷分发下去。他们联系了人卸货,这时倪某良来了,问他们何时发种谷,他向倪某良解释天色已晚,第二天开完组长会议后再发。倪某良不同意,强行要求发放,并辱骂村干部,旁边的村民见状也跟着起哄要求搬谷。他看群众情绪激动,与村主任倪某龙商量当天发放也可以,但要按计划发放,并做好登记。他安排黄某春、晏某英负责登记,他与倪某龙、姚某初维持秩序。他告诉围观群众,这是救灾种谷,受了灾的群众可以领取,一包种谷60斤,按一亩田15斤的标准领取。开始发放时,秩序良好,后来群众越来越多,场面就失控了。他和倪某龙等人挡在村部门口,要求领了种谷的人签字,后来的群众认为分发不公,开始闹事并要求开仓搬谷。后堆放种谷的大厅门被人打开了,村民一拥而入,不一会种谷就被哄抢完了。这批种谷有535包,有114包没有登记,不知去向。4、证人倪某龙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主任。证明2016年7月4日,恩塘村遭受特大洪灾,7月16日17时,政府运了16吨救灾种谷到村部。他联系了人卸种谷,计划第二天召集村民发放。这时倪某良来了,要求他们立即发放种谷,陆续来的群众也要求马上发放。潘支书见群众反响强烈,决定当场开始发放,由黄某春进行登记。开始时执行较好,后来群众越来越多,场面开始失控,很多村民未登记就搬运种谷,期间倪某良帮忙运了两车种谷,因装得太多,无法清点。后他看见倪某保从窗户爬进大厅,将种谷从窗户搬出来,他劝阻不了。最后导致500多包种谷有113包没有登记。5、证人黄某春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会计。2016年7月16日17时许,村支书潘某勋、村主任倪某龙从上级政府部门领了一车救灾种谷回村。他们从车上卸种谷时,来了些村民自行从车上搬谷回去,对村干部的阻拦置之不理。他们决定当天发放并进行登记签名,后来场面失控,许多村民都未登记就直接搬谷回去,最后种谷被哄抢一空。6、证人晏某英的证言,证明她是泉交河镇恩塘村出纳。2016年7月16日17许,她在办公室听见潘支书喊人去卸种谷,在卸种谷时,倪某良开着三轮车进来骂人,要求快点发。经他煽动,跟着来的群众都来搬谷。会计黄某春只好对搬谷的村民进行登记,但秩序越来越乱,场面不受控制。后来民警赶到时,种谷已所剩不多。7、证人姚某初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干部。2016年7月16日16时许,运送救灾种谷的车到了村部。就在卸种谷时,倪某良带头来村部闹事,指责村干部不作为,并要求迅速发放种谷,接着就自行上车搬谷,其他村民见状也开始自行搬谷。潘支书看情况不好,只好决定当即发放,并安排村干部做好登记。但随着运谷的人越来越多,场面不受控制,最后种谷被哄抢一空。8、证人倪某芳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6时许,他听说村部有救灾种谷领,就叫上倪某国、倪某昌骑摩托车赶到村部。到村部后看见倪某良已经到了,站在自己的三轮车旁,现场秩序良好。他根据自家需求领了3包种谷,登记之后就开车回家了。9、证人倪某中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7时许,他听说村部有救灾种谷领取,就骑摩托车前往。到达村部后,他看见潘支书拿着种谷资料发给村民,并告知如何培养种谷,王主任在旁边登记种谷领取情况。他根据自家需求领取了4包,因为摩托车装不下,就要倪某良帮忙运了2包回家。他去的时候人不多,现场秩序良好。他回家半个多小时后听说种谷被抢光了。听潘支书说村委原计划是第二天发放种谷,但迫于倪某良的威胁所以当天发放了。10、证人倪某国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7时许,倪某良托人转告他村部有救灾种谷领,要他去领。他到村部后,看见倪某良已经到现场了,倪某良的情绪很激动,说了很多不好听的话,要求村干部当天必须发放种谷。在场的村民听倪某良这么一说也跟着起哄。村干部迫于压力决定当场发放种谷,村民按标准领取并登记。他领了4包种谷,其中1包是帮侄儿倪某强领取的,领完后就骑摩托车回家了。11、证人殷某秀的证言,证明她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7时许,她带孙女在路边遇见开三轮车的倪某良,倪说村部来了救灾种谷,自己准备开车去运,她就坐倪某良的三轮车一起去了村部。她看见村部门口停了一辆装满种谷的货车,有4、5个村民在卸种谷。当时没有人领取种谷,她便带孙女去村部救助点看病去了。十几分钟后她从救助点出来,看见村民都在从车上搬种谷,一开始还有人去登记,秩序混乱起来后就没有人登记了。现场有人用摩托车运种谷,没车的就搬到倪某良的三轮车上。她的种谷委托倪某良代领后,她就回家了。12、证人倪某昌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6时许,倪某良经过他家门口时告诉他父亲村部有种谷领,随后他骑摩托车到了村部,当时村部来了30几个村民,在运种谷的货车上搬种谷,倪某良的三轮车上放了3、4包种谷。他从村民刘某刚手中接了2包种谷放在自己摩托车上,还搬了3包种谷放在倪某良车上,在登记处登记后就骑车回家了。13、证人倪某逊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6时许,他在田里农作,看见倪某良骑三轮车过来了,就问其去哪里,倪某良说去村部领种谷。约半小时后,他到村部看见有约30个人在搬种谷,村干部在现场维持秩序,叫领取种谷的人去登记。他问潘支书怎么领,潘支书讲按每亩16斤的标准领取,他算了下,可以领5包,进行登记后,自己用车搬了2包,倪某良车上放了3包。14、证人倪某美的证言,证明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18时许,他途径村部时看见很多村民都在搬运救灾种谷,他在询问领取标准后领取了5包种谷,并委托倪某良帮他运回了家。事后,他将多领的1包种谷退给了村部。15、证人倪某勋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下午,他看见有村民运种谷回家,就马上骑电动车赶到了村部。现场很多人在搬种谷,秩序混乱,村干部大声要求村民按比例领取,但无人理会,各搬各的。他领取了3包种谷,进行登记后委托倪某良帮他运回去。按标准他只能领取1包多,他多领了1包。第二天,他将多领的1包种谷退给了村主任倪某龙。16、证人倪某良的证言,证明他是泉交河镇恩塘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快天黑时,他回家看见有村民在运种谷,就骑摩托车到了村部。现场很多人在搬种谷,秩序混乱,村干部大喊要求村民按比例领取,但无人理会,各搬各的。他共领了7包种谷,委托倪某良帮他运回了家。按标准他只能领1包多种谷,第二天他将多领的5包种谷退了回去。17、被告人倪某良的供述,称2016年7月12日左右,村干部到他家统计了受灾田的面积,他家有7亩受灾田,需要100斤种谷。7月16日15时许,他听说村里来了救灾种谷,就打电话问村主任倪某龙如何去领种谷。倪某龙说今天太晚了,等村委商量后明天再给答复,电话中他们发生了争吵。因为他急需种谷种植,将此事告知组长倪某胜后,他就开三轮车同嫂子殷某秀到了村部。当时已有3、4个村民在村部,后来又陆续来了10多个村民。村干部说当天种谷发不了,时间上来不及,第二天再发放。在场村民不同意,他情绪比较激动,说了些村干部做事不力的话,并表态自己当天必须将种谷领回去。之后就有村民动手开始搬种谷了,他要在搞搬运的晏某秋帮他搬了2包到他的三轮车上。村干部见此形势只好要求搬了种谷的村民自觉到村干部黄某春处登记签字。后来人越来越多,现场秩序就混乱了。很多人都委托他代运,他要求他们自己去登记,他帮倪某美、倪某勋、倪某良等人代运了种谷,村干部对这些人的领取情况都进行了登记。因为自己当天很想把种谷领回去,考虑到村干部不会因他一人去领种谷就答应他,所以就想多点村民去村部,一起找村干部提要求领种谷,说话有分量些,所以就通知了倪某逊、倪某国、殷某秀等人,没有向村民讲明村干部所讲第二天再发通知领种谷一事。18、被告人倪祥保的供述,称2016年7月16日18时许,他在家休息,听见外面很吵,出来看到很多村民在运种谷。于是骑车到了村部,看到院子里很多人,大部分人围在一张卷闸门前,这些人都要求开门领种谷,他自己也要领种谷回去。卷闸门前有2名村干部把守,他就转到仓库旁边,发现有一个窗户没关,就爬窗进入仓库,当时仓库里还没有人,他搬了一包种谷从窗户递出来,一个女的帮他接走了。这时有个村干部过来制止他,这时仓库卷闸门突然被打开了,很多人冲进来抢种谷,他见这么多人抢种谷,怕吃亏,就搬了6包种谷回家,后仓库里的种谷被哄抢一空。按政策他只能领1包种谷,后来他将领取的种谷都退给了村委。19、种谷分发登记册,证明泉交河镇恩塘村种谷发放及退还情况。20、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1、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倪某良、晏某平、刘某年因哄抢种谷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倪某良、倪某保的身份信息情况。23、抓获经过说明及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倪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倪某保于2016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法,哄抢救灾种谷,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某良、倪某保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倪某良的辩护人姚渊提出被告人倪某良不是此次事件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没有实施抢种谷的行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倪某保的辩护人吴建章提出被告人倪某保虽有翻窗进仓库搬种谷的行为,但事实上倪某保是为了领取种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保的行为为积极参加者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倪某良在得知救灾种谷到达恩塘村村部后,隐瞒村干部决定第二天发放种谷的事实,纠合多人,在现场采用过激言语,强行要求村干部当天发放种谷,并帮助其他村民运送种谷,造成救灾种谷被哄抢一空,其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倪某保在明知村干部把守在仓库门外,防止村民哄抢的情况下,仍翻窗进入仓库,不顾村干部阻止,趁机搬走救灾种谷,其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被告人倪某良、倪某保均系聚众哄抢种谷的积极参加者。故对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倪某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倪某保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倪某良的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被告人倪某保的刑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符 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