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陈敏雄,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丽珍,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陈彬煌,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