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陈敏雄,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丽珍,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陈彬煌,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敏雄、李丽珍、陈彬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