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尹海军与夏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海军,夏占平,郭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异41号申请执行人:尹海军。被执行人:夏占平。第三人:郭飞群。本院在执行尹海军与夏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海军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夏占平的前妻郭飞群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夏占平与郭飞群的婚姻登记情况材料及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夏占平与郭飞群于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又于2015年9月2日登记离婚;同时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90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尹海军与夏占平的借款关系发生在2013年2月份和4月份。本院认为,尹海军与夏占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夏占平与第三人郭飞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飞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