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4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冯某乙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冯某丙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XXXX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限制原告使用手机通讯软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手机设置录音。原告为了家庭考虑,一直忍受被告的蛮横,可是被告变本加厉,且喝酒后对原告又打又骂,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裂,无法再一块共同生活。被告辩称,1.其不同意离婚,二人在一块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是因为一些矛盾和吵闹原告才起诉离婚,双方仍然有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2.被告只是有一次在与原告争吵的时候不小心打到了原告的眼睛,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3.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年龄还小,需要父母的共同抚养和照顾,希望法院多为孩子考虑,不予判决离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已十年,在此期间,二人又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双方有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的生活中产生了不少矛盾,二人也出现了一些激烈的行为,导致双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但是,身为父母,既然生育了孩子,就要尽到责任,共同抚养和照顾他们。夫妻之间因为生长环境及生活习惯等原因生气、吵架甚至出现一些激烈的行为是正常的,但是两人只要互相容忍、互相沟通,多找自身的原因及不足,相互信任对方,双方抱着共同经营好家庭、养育好孩子的想法,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多交流、多沟通、多包容,秉着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二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金慧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