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宁与被执行人赵立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宁,男。被执行人赵立生,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不得阻挡申请人在其宅基地施工建房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