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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昌诉被告闫泽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民初199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被告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租住金昌市金川区金建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闫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人工工资11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5月,被告称金川区北环路有两间库房修建,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方提供人工,被告方提供材料。2015年7月10日左右完工,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了人工工资,但被告称近期手头紧张款项拖欠,经多次索要未付。被告闫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被告闫某某承揽了本市北环路两间库房修建,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方提供人工,被告方提供材料。2015年7月工程完工,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1300元,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未付。2016年1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5月付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工资(劳务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系原告为其提供人工的务工报酬,已经其出具欠条确认,并口头承诺了付款期限,被告应当给付。综上所述,审理中原告提交法庭的欠条所载明的权利义务清楚,其主张正当合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人工工资113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之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