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方与朱晓辉、袁路路其他案由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215号本院在执行李方与袁路路、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路路、朱晓辉拒不履行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方537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路路(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11271435)、朱晓辉(男,身份34122219880504141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