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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72号罪犯殷某。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作出(2010)大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益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殷某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2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9分。如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优秀互监组长获奖励分2分;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13次获奖励分共6.5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9.9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3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51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41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殷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