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干传兵与王继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传兵,王继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241-1号原告:干传兵,居民。被告:王继祥,居民。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注册号340122000005419(1-1)。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告:王伟,居民。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干传兵与被告王继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要求:1、查封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第三层(建筑面积1640.46㎡、房地权肥东字第10028350号)、第五层(建筑面积1648.99㎡、房地权肥东字第10028352号);2、查封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与银山路西南侧(地块1)滁国用(2011)第08534号,地号为3411020100050004002,使用面积为10713㎡的土地、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与银山路交口西南侧(地块2)滁国用(2011)第08535号,地号为3411020100050004003,使用面积为19178㎡的土地;3、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银山路2号世纪绅城网备于王伟名下的15幢2单元的1602、1603、1604、1701、1702、1703、1704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第三层(建筑面积1640.46㎡、房地权肥东字第10028350号)、第五层(建筑面积1648.99㎡、房地权肥东字第10028352号);2、查封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与银山路西南侧(地块1)滁国用(2011)第08534号,地号为3411020100050004002,使用面积为10713㎡的土地、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与银山路交口西南侧(地块2)滁国用(2011)第08535号,地号为3411020100050004003,使用面积为19178㎡的土地;3、查封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银山路2号世纪绅城网备于王伟名下的15幢2单元的1602、1603、1604、1701、1702、1703、170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