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某甲、荣某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甲,荣某,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荣某,农民。被执行人陶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陶某甲、荣某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某乙履行完毕(2016)皖03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