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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某甲、荣某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甲,荣某,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荣某,农民。被执行人陶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陶某甲、荣某与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某乙履行完毕(2016)皖03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