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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连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连庆,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燃料公司职工。2016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连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连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丁连庆驾驶鲁PF30**号重型半挂车沿渭蓝路(临渭区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汉马收费站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建斌驾驶的陕05—037**拖拉机、贾景贤驾驶的陕EYY5**越野车(车载曹海花)、石国平驾驶的陕05—027**号拖拉机分别发生碰撞,造成陈建斌死亡,曹海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经认定:丁连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建斌、贾景贤、石国平、曹海花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陈建斌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连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丁连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丁连庆驾驶鲁PF30**号重型半挂车沿渭蓝路(临渭区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汉马收费站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陈建斌驾驶的陕05—037**拖拉机、贾景贤驾驶的陕EYY5**越野车(车载曹海花)、石国平驾驶的陕05—027**号拖拉机分别发生碰撞,造成陈建斌死亡,曹海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起。经鉴定:陈建斌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死亡。本事故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连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建斌、贾景贤、石国平、曹海花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进行调解,被告人丁连庆驾驶的鲁PF30**号重型半挂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山东省冠城县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了陕EYY5**车辆及陕05-027**车辆车损,赔偿了被害人曹海花治疗费2000元。被害人陈建斌的家属已另案起诉民事赔偿部分。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渭南市中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与被告人丁连庆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连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他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连庆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连庆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丁连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连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左敏人民陪审员  张静人民陪审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