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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胡金华、黄英与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华,黄英,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256号原告:胡金华,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黄英,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写字楼南塔楼8楼。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华、黄英诉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胡金华、黄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胡金华、黄英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