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阮庭泉与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庭泉,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210号原告:阮庭泉,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真。原告阮庭泉与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阮庭泉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原告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合计82641.6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于前几年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福建省长乐市,所在地为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5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翔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