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搞社诉被告徐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491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