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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搞社诉被告徐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491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