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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魏志恒与王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恒,王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782号原告魏志恒,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恒诉被告王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恒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志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