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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玲凯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安远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玲凯,吉林市安远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孔玲凯,男,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安远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佟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佟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佟会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玲凯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安远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塔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