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凌红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红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55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红伟,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2004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红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林长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凌红伟在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新村湖一楼前空地,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欧驹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凌红伟将该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二化医院对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1元���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凌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电动车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6)59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凌红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