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晓琴与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琴,朱才洪,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峻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7198-9,法定代表人张德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贵志,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950070。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会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晓琴,女,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印全,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170955。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0363590。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才洪,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日杂公司综合楼1幢5号。法定代表人海晓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2幢18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才洪。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95号。法定代表人叶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秋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15-9。法定代表人朱才洪。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滨江怡苑A幢。法定代表人朱才洪。申请再审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琴、朱才洪、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灿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畅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峻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民初字第073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吴应强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