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XX芳诉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XX芳,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荣路11号。法定代表人宋建辉,该公司经理。原告XX芳诉被告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6)第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芳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XX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6)第4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