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尚国与焦作市国升彩印中心、刘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尚国,焦作市国升彩印中心,刘海伟,刘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程尚国,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国升彩印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刘海伟。被执行人刘海伟。被执行人刘安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尚国诉焦作市国升彩印中心、刘海伟、刘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