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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智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盖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智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盖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智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盖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盖州医院,住所地盖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智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盖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1)盖民二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辽执一监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调解书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盘中执指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盘县指执字第00002-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24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盘县指执字第0000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辽H850**舒驰牌大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11日自动履行了80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盖州市人民法院(2011)盖民二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原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