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林河与孙爱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河,孙爱青,商延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河,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爱青,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商延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张林河与孙爱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4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0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