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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明与吴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吴法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80号原告: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法业。原告王明与被告吴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