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明与吴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吴法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80号原告: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法业。原告王明与被告吴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