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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十里大道26-28号。法定代表人:王友,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34幢4层。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金堂县,合同履行地也有部分在金堂县,应由金堂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堂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证实,租赁物单立柱广告牌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本案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因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