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玉姣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玉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723号罪犯唐玉姣。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玉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26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七年十一月九日止。��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唐玉姣自2014年获减刑后,表现不稳定,在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和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劳动竞赛奖分共14.5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9月22日因私藏剪刀,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10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10.2分,其中获奖励分4.5分。如2015年12月获“无违禁品监区”活动奖分1分;2015年��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2次获奖分共0.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唐玉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玉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玉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