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桂香、陈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王桂香,陈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417号原告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宿家埠村西。信用代码:91370784765794607M。法定代表人李玉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合、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香,女,194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广华,男,194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香、陈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爱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希合、王迎青,被告王桂香、被告陈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1999年开始多次供给被告焊条,截止2007年10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29元,由被告公司石春萍出具欠条一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8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桂香辩称,欠款属实,石春萍是我开办青岛宏卫化工热电设备厂的时候雇佣的人员,也是我儿媳妇,为了经营需要购买原告的焊条。被告陈广华辩称,我不知道这些事,与我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应当系公司所欠,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丘市玉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红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婷婷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