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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瑞文与陈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文,陈贯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225号原告:杨瑞文,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贯政,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瑞文与被告陈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瑞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杨瑞文以要和陈贯政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瑞文负担。审判员  蔡雄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