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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湘N×××××小型轿车途经怀化市鹤城区老中医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撞倒,以致发生致被害人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8.68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车辆信息详情、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谢某、瞿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检验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意见、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李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