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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孙文学与郑晓、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学,郑晓,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451号原告孙文学。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郑晓。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交警大队南5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学与被告郑晓、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