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海云与吕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云,吕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阙清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军,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华俊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海云与被上诉人吕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海云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海云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吕军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吕军答辩称,���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书面答辩状)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之债。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或者事实上的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陈海云主张,涉案款项系因执行形象资金摆帐合作协议而向吕军支付的保证金。因此,本院认定陈海云的汇款并非没有根据的利益变动,吕军取得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故陈海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海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0元,由陈海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