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8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李德贤,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子旺,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广民,山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普,男,系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清安监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安监管罚[2015]法-0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临清安监局、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清北方谷物)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临清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5]法-08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认定临清北方谷物存在违法事实,决定对临清北方谷物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2015年11月11日,临清安监局对临清北方谷物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情况: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并当场向临清北方谷物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酒精生产装置立即停止生产。2015年11月20日,临清安监局进行立案审批。2015年11月27日,临清安监局向临清北方谷物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临清北方谷物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5年12月23日,临清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临)安监管罚[2015]法-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临清北方谷物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临清市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5年12月27日,该处罚决定送达临清北方谷物。2016年7月9日,临清安监局向临清北方谷物送达了催告书。临清北方谷物在催告期限内亦未自动履行。临清安监局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2015年11月11日的现场检查记录。2、(临)安监管现决[2015]11-1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临)安监管立[2015]法-038号立案审批表。4、(临)安监管罚告[2015]法-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安监管听告[2015]法-120号听证告知书及EMS邮件送达回执。5、(临)安监管处呈[2015]法-058号案件处理呈批表。6、2015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7、(临)安监管罚[2015]法-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8、(临)安监管催[2015]法-062号罚款催缴通知书、2016年7月4日作出的催告书及送达回执。9、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听证过程中,临清北方谷物提出临清安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条款不正确,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是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并在庭后提交了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情况。临清安监局对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无异议,但认为应在变更名称之前,先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其没有变更,不能证明临清北方谷物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清安监局对临清北方谷物的观点不予认可。临清北方谷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临清市北方酒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变更为临清市北方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情况说明。本院经审查认定,临清北方谷物系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是同一企业,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临清北方谷物进行酒精生产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院认为,临清安监局因认定临清北方谷物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临清北方谷物进行处罚。因临清北方谷物是由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而临清市北方酒精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可以认定临清北方谷物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清北方谷物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没有变更,是一种瑕疵,并不影响具有该证。临清安监局认为临清北方谷物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临清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5]法-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杰审判员 张荣昌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