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卢发清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卢���清,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磁县,证件号码130427195212113511。申请执行人卢发清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427民初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发清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物权纠纷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