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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红旗与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旗,赵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310号原告秦红旗,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赵光华,男,30岁,住旬阳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旗与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红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秦红旗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