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红旗与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旗,赵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310号原告秦红旗,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赵光华,男,30岁,住旬阳县小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旗与被告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红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秦红旗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