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卿春与孙平、皇甫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卿春,孙平,皇甫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谢卿春,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孙平,女,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皇甫淳,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卿春与被执行人孙平、皇甫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平、皇甫淳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卿春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平、皇甫淳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