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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室兰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室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室兰,青岛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抚顺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波,院长。委托代理人臧贤刚,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原告王室兰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王室兰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按照原告王室兰自动撤��处理。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王室兰负担。审 判 长  胡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陆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