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975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俞卫国与王阿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卫国,王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75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俞卫国,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令余,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阿庆,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卫国与被执行人王阿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俞卫国主动撤回本次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23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