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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洪年与谢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年,谢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43号原告:苏洪年,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郁茂,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春明,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年诉被告谢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苏洪年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