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江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李江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841号原告: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8号松柏邮电综合楼附属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徐瑞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滨,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号***室。原告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驿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剑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