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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799号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仕,男,生于1991年6月29日,汉族,河北省威县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贾俊峰,男,生于1978年5月7日,汉族,河北省万全县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城国际写字楼四楼。负责人:薛晓春,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映民,男,生于1971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忠,男,生于1964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