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杰仕诚建材五交化经营部与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杰仕诚建材五交化经营部,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938号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杰仕诚建材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陈正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尚和平,职务经理。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黄世红,职务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杰仕诚建材五交化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杰仕诚建材五交化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二公司青岛北客站地铁施工项目部、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65元,减半收取43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