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定某与曹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某,曹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277号之一原告定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杜志雄,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被告陈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原告定某与被告曹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定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定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