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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定某与曹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某,曹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277号之一原告定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杜志雄,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被告陈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原告定某与被告曹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定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定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审 判 员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