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强,朱海军,邓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朱海军,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邓素琼,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朱海军银行存款122600元,邓素琼银行存款13600元,以及朱海军主动支付欠款149620元,并将其分别支付给了刘德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后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达成了口头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