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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强,朱海军,邓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朱海军,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邓素琼,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朱海军银行存款122600元,邓素琼银行存款13600元,以及朱海军主动支付欠款149620元,并将其分别支付给了刘德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后刘德强与朱海军、邓素琼达成了口头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