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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华,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67号原告:王建华,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建华与被告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王建华诉称,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60万元按每月2%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利息24万元,借款40万元每月按2%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9日暂计至2016年8月8日利息15.2万元)共计39.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