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172号原告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