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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172号原告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