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昂溪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陶然居小区二期XX区XX号楼群楼XX层。法定代表人张蕴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景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建设路街道北民强社区XX组,公民省份证号码2302031954XXXXXXXX。被执行人王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友好委XX组,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78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