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淑惠与毛志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惠,毛志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229号原告:李淑惠被告:毛志峰原告李淑惠诉被告毛志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毛志峰因患脑梗塞曾住院治疗,出院病案记载:“大面积脑梗塞,经住院治疗出院可说:‘没有、不能、拜拜’等词语”。本院认为,被告毛志峰因病经住院治疗,仅能表达简单词语,不能全面表达自己的意思,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